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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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廷琪 法定代理人 曾鈞卉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徐俊諺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