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江川日 被告 吳均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