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23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告 尤敬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00元,及其中新臺幣38,322元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5,086元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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