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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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200號

原告 黃玟翔

訴訟代理人 黃室苗

周淑華

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李孟苓

謝佳伶

蔡宸濬

鄭敦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購屋溢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㈡為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47,780元(計算式:147,780+1,400,000=1,547,78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外,尚應補繳14,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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