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佳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雨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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