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 馮淑麗 被告 李貞枝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冠宏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 馮淑麗 被告 李貞枝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