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色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住宜蘭縣○○鄉○○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宜蘭縣○○鄉○○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住宜蘭縣○○鄉○○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宜蘭縣○○鄉○○路○段○○○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