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鍾國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原告與被告羚怡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2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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