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 林煜堃 所遺失之信用卡更正為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又被告以一侵占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致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被害人 陳瑞益 、 許世益 、林煜堃所遺失身分證件、金融卡及信用卡等物,所生危害非輕,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