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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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宗德 (原名 林宗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09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本人收受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2月14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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