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坤雄 原告與被告 邱曉菁 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45,57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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