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債權人 廖珮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綾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廖珮如是否有誤?(查與狀附存證信函影本寄
件人為展暘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不相符。)㈡確認債務人究為〝歐綾嬋〞或〝昌泰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匯款新臺幣29,16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