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債權人 譚佳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於112年
5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2張借據之借款人為「 戴瑋珊 」不符)㈢確認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
張借據所載「無息借款」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