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7號債權人 施維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子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㈣確認請求金額13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113年6月29日還款1萬餘12萬不符。)㈤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潘子賓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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