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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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陳吉雄 聲請人 吳坤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志榮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5年1月27日、
105年1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