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陳怡雯 被告 陳宥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劉奕榔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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