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告 林幸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幸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幸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791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