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減刑為拘役拾肆日」更正為「減刑為拘役拾柒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主文欄內關於「減刑為拘役拾肆日」部分,顯係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減刑為拘役拾柒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周綉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