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協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協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協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11月1日起至92年7月22日止,犯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0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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