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貞儀 (原名 吳如雀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貞儀(原名吳如雀)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5,689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1月1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5,689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