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素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素绵(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松育 、 王聖夫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