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舜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舜豪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毛重0.94
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403公克),經檢驗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8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實際驗得毛重0.│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725公克,驗前│包裝之海洛因於物││││淨重0.403公克│理外觀上二者已附││││,檢驗耗損量0.│合為一體而難以析││││010公克,驗餘│離││││淨重0.393公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年3月6日第DR│││││-00-0000-000號驗│││││報告│├──┼────────┼───────┼────────┤│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實際驗得毛重0.│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216公克,因微│包裝之海洛因於物││││量經全數取出進│理外觀上二者已附││││行檢驗後,驗餘│合為一體而難以析││││淨重已無法準確│離││││秤量├────────┤││││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年3月6日第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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