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10號聲請人 邱創瀛 相對人 邱龍飛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68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民事卷宗內,除聲請人甲○○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母親 邱陳菜 經鈞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監護人即本件相對人(亦即聲請人胞弟)甲○○前向鈞院102監宣字第268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陳菜之財產,然聲請人對該處分之內容有疑義,是聲請人有明瞭案件情形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母親邱陳菜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本案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甲○○為其胞弟,相對人甲○○前向本院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陳菜名下之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戶口名簿1件在卷可證,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68號卷宗核實無誤,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又本件經相對人到庭表示:聲請人是我親生大哥,我是受監護宣告人邱陳菜之兒子。我與 邱龍武 是受監護宣告人邱陳菜之共同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我大姊 徐邱秀菊 。我同意聲請人閱卷,但希望我大哥不要把資料洩漏給第三人或騷擾其他關係人,否則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語(見本院102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所載)。是以,本件聲請人為102年度監宣字第268號之利害關係人,自應准予其閱覽前揭卷宗。惟前揭案件之聲請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其於聲明狀首頁所載有關於其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審酌之用,與處分受監護人名下財產與否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之聲請人之個人身分資料隱私,為防止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及兼顧債權人權益,本院認除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聲請人即相對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外,本件聲請人之其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