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參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伍點貳玖柒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貳拾參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參點柒參公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一)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二)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種類。(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愷他命13包、毒品咖啡包23包,固均為第三級毒品,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然因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被告持有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三級毒品粉末沾黏難以完全析離,爰依前揭規定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744號被告蔡宗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明知「愷他命(Ketamine)」、「2-氯-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
(Mephe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達一定純質淨重,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某時,在嘉義市○區○○路○○○號之瑪格KTV前,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飛 」之女子介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氯-去氯愷他命」之白色結晶15包及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之毒品咖啡包28包而持有之,以供自己施用,並陸續施用愷他命
2包及毒品咖啡包5包。嗣於109年7月30日21時45分許,蔡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在嘉義市○區○○街○○號前,為警盤查,經蔡宗同意搜索,在其隨身背包及上開自用小客車車內,扣得上 開愷 他命類白色結晶13包(愷他命驗前總淨重10.9674公克、總純質淨重約5.29
7公克、2-氯-去氯愷他命驗前總淨重2.3292公克、總純質淨重約0.7512公克)、毒品咖啡包23包(驗前總淨重約186.
8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為2%,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3.73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宗之自白│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事實。│├──┼─────────┼─────────────┤│2│扣案愷他命類白色結│證明被告遭查獲時扣得之毒品│││晶13包、毒品咖啡│含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包23包│公克以上之事實。│├──┼─────────┼─────────────┤│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證明被告遭查獲時扣得之毒品│││察局109年9月7│含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日刑鑑字第│公克以上之事實。│││0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上開愷他命類白色結晶13包、毒品咖啡包23包等,請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檢察官呂雅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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