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現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所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死亡)。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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