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陳雙鳳 被告 王琮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判決,被告與檢察官迄今均未提起上訴。原告遲至前述刑事案件判決終結後之114年1月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上開刑事判決、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章及收文收狀、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峮妍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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