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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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為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31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鄉○○路000○0號,且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被告緩刑宣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繫屬於本院時,受刑人未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7日南檢和丑114執聲12字第1149000531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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