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乙○○間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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