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日揚造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詹秉達 律師複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
林韋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複代理人 盧必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