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聲請人 林嵐萱 相對人 張仲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5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
106年5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經核本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除票據號碼CH000000號、CH248453號、CH248452號、CH259276號、CH000000號等五紙本票僅於附表記載到期日,未載利息起算日,視為不請求利息外,其餘本票均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然尚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利息,故應以提示日(即106年5月1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105年3月20日起算利息,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一: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26││├──┼──────┼───────┼──────┼──────┼─────┼──┤│002│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27││├──┼──────┼───────┼──────┼──────┼─────┼──┤│003│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28││├──┼──────┼───────┼──────┼──────┼─────┼──┤│004│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29││├──┼──────┼───────┼──────┼──────┼─────┼──┤│005│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0││├──┼──────┼───────┼──────┼──────┼─────┼──┤│006│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1││├──┼──────┼───────┼──────┼──────┼─────┼──┤│007│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2││├──┼──────┼───────┼──────┼──────┼─────┼──┤│008│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3││├──┼──────┼───────┼──────┼──────┼─────┼──┤│009│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4││├──┼──────┼───────┼──────┼──────┼─────┼──┤│010│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5││├──┼──────┼───────┼──────┼──────┼─────┼──┤│011│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6││├──┼──────┼───────┼──────┼──────┼─────┼──┤│012│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7││├──┼──────┼───────┼──────┼──────┼─────┼──┤│013│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8││├──┼──────┼───────┼──────┼──────┼─────┼──┤│014│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39││├──┼──────┼───────┼──────┼──────┼─────┼──┤│015│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0││├──┼──────┼───────┼──────┼──────┼─────┼──┤│016│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1││├──┼──────┼───────┼──────┼──────┼─────┼──┤│017│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2││├──┼──────┼───────┼──────┼──────┼─────┼──┤│018│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3││├──┼──────┼───────┼──────┼──────┼─────┼──┤│019│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4││├──┼──────┼───────┼──────┼──────┼─────┼──┤│020│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5││├──┼──────┼───────┼──────┼──────┼─────┼──┤│021│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6││├──┼──────┼───────┼──────┼──────┼─────┼──┤│022│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7││├──┼──────┼───────┼──────┼──────┼─────┼──┤│023│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8││├──┼──────┼───────┼──────┼──────┼─────┼──┤│024│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49││├──┼──────┼───────┼──────┼──────┼─────┼──┤│025│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48450││├──┼──────┼───────┼──────┼──────┼─────┼──┤│026│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78││├──┼──────┼───────┼──────┼──────┼─────┼──┤│027│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79││├──┼──────┼───────┼──────┼──────┼─────┼──┤│028│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0││├──┼──────┼───────┼──────┼──────┼─────┼──┤│029│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1││├──┼──────┼───────┼──────┼──────┼─────┼──┤│030│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2││├──┼──────┼───────┼──────┼──────┼─────┼──┤│031│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3││├──┼──────┼───────┼──────┼──────┼─────┼──┤│032│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4││├──┼──────┼───────┼──────┼──────┼─────┼──┤│033│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5││├──┼──────┼───────┼──────┼──────┼─────┼──┤│034│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6││├──┼──────┼───────┼──────┼──────┼─────┼──┤│035│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7││├──┼──────┼───────┼──────┼──────┼─────┼──┤│036│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8││├──┼──────┼───────┼──────┼──────┼─────┼──┤│037│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89││├──┼──────┼───────┼──────┼──────┼─────┼──┤│038│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0││├──┼──────┼───────┼──────┼──────┼─────┼──┤│039│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1││├──┼──────┼───────┼──────┼──────┼─────┼──┤│040│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2││├──┼──────┼───────┼──────┼──────┼─────┼──┤│041│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3││├──┼──────┼───────┼──────┼──────┼─────┼──┤│042│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4││├──┼──────┼───────┼──────┼──────┼─────┼──┤│043│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5││├──┼──────┼───────┼──────┼──────┼─────┼──┤│044│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6││├──┼──────┼───────┼──────┼──────┼─────┼──┤│045│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7││├──┼──────┼───────┼──────┼──────┼─────┼──┤│046│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8││├──┼──────┼───────┼──────┼──────┼─────┼──┤│047│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299││├──┼──────┼───────┼──────┼──────┼─────┼──┤│048│105年3月20日│20,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259300││└──┴──────┴───────┴──────┴──────┴─────┴──┘┌─────────────────────────────────┐│本票附表二: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3月20日│20,000元│105年8月1日│CH248454││├──┼──────┼───────┼──────┼─────┼──┤│002│105年3月20日│20,000元│105年9月1日│CH248453││├──┼──────┼───────┼──────┼─────┼──┤│003│105年3月20日│20,000元│105年10月1日│CH248452││├──┼──────┼───────┼──────┼─────┼──┤│004│105年3月20日│20,000元│105年11月1日│CH259276││├──┼──────┼───────┼──────┼─────┼──┤│005│105年3月20日│20,000元│105年12月1日│CH25927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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