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劉 鄒秋香 代理人 劉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4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1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743-8175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1166-01903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55209-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