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 黃芳岱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大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