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余龍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