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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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丁○○(原名: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乙○○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