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周淑玲 被告 羅右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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