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1號聲請人 孫鷹 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