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林和平 即機智配管材料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鉅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8,4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