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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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參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強盜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之時間、罪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3571號│├───────┬───────────┬───────────┤│編號│壹│貳│├───────┼───────────┼───────────┤│罪名│加重竊盜│普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1月19日│97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469號│98年度偵字第422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72號│98年度易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3日│98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72號│98年度易字第499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8日│98年8月3日│├──┴────┼───────────┴───────────┤│備註│編號貳: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87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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