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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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 阮鄭惠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信用卡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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