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家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遺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丙○○
乙○○甲○○戊○○右當事人與丁○○間因遺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四百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元,折合銀元為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九百元(折合銀元原為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四十三元,不滿一百元部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一百元計算,成為銀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九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九元,折合新台幣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一元外,其餘一萬五千一百八十六元,未據繳納;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銀元二萬零五百九十四元,折合新台幣六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九千元外,其餘二萬二千七百八十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第一審之起訴或第二審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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