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 陳孟瑄
陳孟真昱樺 上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氏碧垂 被告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600元(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核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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