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林雨青 被告 賴淑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706元(計算式:207萬元+41萬706元=248萬7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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