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原告 陳毓心 (原名 陳品毓 )被告 黃廣名 上列被告黃廣名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3號詐欺等案件(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8324號、110年度偵字第38518號),經原告陳毓心(原名陳品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