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勝育
黃建智 即新大發商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孟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63,548元(計算式:17,963,548+600,000=18,563,5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3,12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9,750元,尚不足新台幣25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