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尚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末附記事項欄關於「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記事項欄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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