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聲請人 羅新怡 (即被繼承人 朱兆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情形之函文。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聲請人 羅新怡 (即被繼承人 朱兆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情形之函文。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