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凱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玉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