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原告與被告 帥高平 等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