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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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永發於109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71,781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44,68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27,038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5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7,038元自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