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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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燁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謝怡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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